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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4-02-17 09: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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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15:00-16:30参加在全景网举办的“真诚沟通 传递价值”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活动,就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活动将于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15:00一16:30在全景网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进行。

  出席本次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人员有: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联涛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帆先生,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毋建冰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77,994,1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559,882.52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年报业绩说明会的公告,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1)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713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979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2)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02681美元。

  (3)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979美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979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4)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979美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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